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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看到这个说法,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然后在2023年第一季度,就把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退货,或者对外出售,是否还能享受“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答:对于企业在购买设备器具之后12个月内发生后续退货、对外出售的,不能享受该政策。这个说法国家税局文件有吗? 那当时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在在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所得税吗?在那张表调增?

2024-03-22

出售之后不能一次性扣除了,处置亏损的话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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