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费用。综合能耗费按年签订合同,但实际受益期是全年,因此应按月或按季均匀分摊计入各期费用。你提到的季度分摊方案符合权责发生制,且金额较小(每月约900元),基于重要性原则,按季度分摊在税务上通常可被接受,但需确保分摊方法一致且合理。建议在会计处理中保持连续性,并在税务申报时备好合同及分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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