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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可转移占有,为什么质押背书中被背书人不因此获得票据权利?

2024-02-2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法规定,汇票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并未规定如果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押不生效或无效。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背书质押不是设定票据质权的唯一方式,订立质押合同、交付票据也可以设定票据质权。以票据出质的,质押背书是表明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的直接证据,如果无质押背书,书面的质押合同就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享有票据质权的合法证据。在票据持有人持有票据,并有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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