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油单位在购买加油卡已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后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20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12题“购油单位在购买加油卡已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后是否还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复如下,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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