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中央预算单位(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参照执行)在会计核算时不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 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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