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应收账款损失处理,即全额确认收入,因索赔被扣的部分作为未收回货款处理为应收账款损失。 收入:继续按原出口报关离岸价确认 退税:全额申报退税并对未收回的部分做不能收汇申报(视同收汇),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让客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出口企业用该资料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即可。 应收账款:扣款部分作为应收账款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做专项申报。
之前出口的商品质量有问题
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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