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哪里有问题呢?
如果是分别签订销售合同,且合同明确区分了不同项目的价格,一般属于单独计价,通常是需要分别缴纳契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3。例如,单独购买的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若有单独的产权且与房屋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单独计价,就需按照当地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契税,通常税率为 3% 左右,但各地可能存在差异7。 如果是房屋与附属设施一起销售,且在同一不动产单元内,即使分别签订合同,若未单独计价而是统一计算总价款,那么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3。比如购买一套带车位的房子,虽然房屋和车位分别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车位单独价格,而是将两者总价合并计算,这种情况下就按房屋的契税税率来计算整个交易的契税。
这个分别签订的销售合同,不是单独计价吗?,不应该都交契税吗?这个郁老师只会读讲义,没有讲清楚,听不懂。(摘自小税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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