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解题思路:1. 视同销售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等,需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 用于应税项目:将自产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建造办公楼),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税额。 3. 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也不涉及销项税额。逐项分析:- A. 将自产产品用于办公楼的建造: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税额。 - B. 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计算销项税额。 - C. 原材料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视同销售,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不计销项税额。 - D. 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计算销项税额。答案:BD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