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申报时,应遵循“票、账、表一致”的原则。你描述的分录是会计上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发票开具的是总额11300元(含税)。**增值税申报:*** **开具发票时:** 应按照发票金额申报增值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应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元(11300/1.13)和销项税额1300元**。这与你分录中的“应交增值税1300”一致。* **实际收到款项时:** 现金折扣200元属于融资性质财务费用,**不影响已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具发票时即已发生,不会因后续折扣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时,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确认9800元,税收上应确认收入10000元(不含税)。* 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增:* 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的“账载金额”填0,“税收金额”填2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元。* 或者,更直接地,在第11行“(九)其他”进行说明并调增200元,以确保税收收入为10000元。**总结:** 增值税按发票金额10000元申报,销项税1300元不变。企业所得税需在汇算清缴时,将会计收入9800元纳税调增200元,按10000元计算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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