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核心是将租赁资产确认为自有资产,并确认相应的租赁负债。**1. 初始确认与分录:**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需:* **确认使用权资产**:按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即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等计量。* **确认租赁负债**:按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典型分录为:借: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等(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首笔租金等)**2. 关于折旧:****使用权资产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提折旧。*** **折旧起始点**:是“租赁期开始日”,即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你使用的日期,通常早于或等于设备运抵日期。**并非设备运抵的次月,也非首次付款日。*** 因此,只要租赁期已经开始,即使设备在途未到,理论上也应开始计提折旧。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合同确定确切的租赁期开始日。折旧政策(年限、方法等)应参照自有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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