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上面,变更财务负责人,多久生效?
工商变更财务负责人,自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老师接上一个问题。申报企业所得税里的工资申报这张表是填扫地阿姨的工资?
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包含企业支付给所有员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兼职人员以及像扫地阿姨这样的劳务人员。只要与企业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并实际支付了报酬,就应据实申报。
老师,我问一下。就是单位是事业单位的证书。收入开普通发票的。员工都是走第三方劳务派遣。工资也是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单。我们单位是把工资总额打给了派遣公司。然后只有一个扫地阿姨是单位直接发工资的。这个报税怎么处理啊?报工资薪金的那一块怎么填,
针对您的情况,报税处理的核心是区分工资支付主体和个税扣缴义务人。
1. **劳务派遣员工**:这部分员工的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劳务派遣公司**。您单位将工资总额支付给派遣公司时,应取得其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凭证。在您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无需为这些员工申报工资薪金所得**。
2. **直接雇佣的扫地阿姨**:这位阿姨与您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工资由单位直接支付。因此,**您单位是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将她作为本单位雇员,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总结操作**:
* **申报表填写**: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只申报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扫地阿姨的收入信息。
* **关键原则**:谁发工资,谁扣缴个税并申报。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由派遣公司负责申报,您单位只需保留好付款给派遣公司的凭证及发票。
老师您好 个税系统申报个税时 按照应发工资金额填报 还是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填报 还是需要把应发工资和三险一金都填列上去申报 2026年一月申报又修改样式了么
个税申报时,应按照“累计收入”进行填报,这个金额通常是应发工资,即扣除三险一金个人部分前的工资总额。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属于专项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从累计收入中减去,无需单独填列到收入栏。申报系统会提供专门的栏目(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供您填写专项扣除金额。
关于2026年1月申报样式是否修改,目前(基于现有政策信息)没有官方通知表明届时个税申报表样式会有重大修改。申报系统的界面或细节可能会有优化,但核心填报逻辑(收入填应发工资,专项扣除单独填)预计保持不变。建议在办理2026年1月申报时,仍以当时税务局官方系统指引为准。
老师您好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 为什么有的人可以设置累计扣除六万 有些人系统不显示设置扣除六万的名字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能否设置“累计减除费用六万元”选项,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状态。
**主要原因如下:**
1. **纳税人身份状态**:系统默认对在同一单位**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纳税人,自动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如果纳税人在该单位本年度**非首次**申报(例如年中入职、或之前月份已申报过),或者系统判断其为非居民个人,则不会自动适用该选项。
2. **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扣缴义务人(即支付单位)在为员工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和报送时,如果填报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等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可能影响系统对该纳税人是否适用该政策的判断。
3. **纳税人年度内是否更换过单位**:根据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但如果纳税人年度内在多个单位有任职受雇记录,通常只有在一个单位是“首次”时才由该单位适用此规则。
**建议操作:**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核对并确保个人所得税APP或扣缴客户端中的“人员信息采集”准确无误,特别是“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等关键信息。如果确属符合条件但系统未显示,可联系扣缴义务人(单位财务)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处理信息。
老师好,26年新的规定,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还可以开差额发票吗?
根据现行政策,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差额征税,并开具差额发票。具体操作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时,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企业的销售额什么情况下开3个点的票什么情况下开5点的票?在就是我发现现在有点会计开票直接开的1个点的票为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或5%征收率发票,主要取决于其销售的业务类型。
**1. 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除特定情况外)、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通常适用3%征收率。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2. 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
主要涉及部分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销售、租赁业务。例如:
* 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
* 出租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关于1%征收率发票的原因:**
这是国家实施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行政策规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会计开具1%的发票是正确执行了该优惠政策,前提是该项业务原本适用3%的征收率。
老师,请教下农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收到县农业农村局下拔的救灾补助财政资金,增值税方面,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开票时税率是多少?谢谢!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农业企业收到政府部门的救灾补助财政资金,通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笔款项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且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开票时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确需提供收款凭证,可开具收据,或在相关申报表中备注说明。
老师您好,新入职的一家房屋租赁物业公司,有两家一般纳税人一家小规模三个会计主体。 其中A一般纳税人公司负责项目一期的房租物业管理收支核算。B一般纳税人负责项目二期的租金收支核算,C小规模公司负责项目二期的物业收支核算。 现在领导听别人意见想把A公司的物业收支全部转到C公司降低开票税率合理避税。 我的问题是一个项目出现两个物业公司管理税务会认定不合理吗?这样操作后会存在哪些风险?需要如何避免?
将A公司的物业收支全部转入C小规模公司以降低开票税率,存在显著税务风险,不建议操作。
主要风险如下:
1. **业务实质与形式不符的风险**:一个项目由两家物业公司管理,若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支撑(如独立的团队、合同、服务内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人为拆分业务、转移利润以避税。
2. **虚开发票风险**:C公司若为项目一期开具物业费发票,但其实际并未提供相应服务,则涉嫌虚开发票,面临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3. **关联交易定价风险**:若A、C公司受同一控制,其间的服务费定价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4. **增值税链条断裂风险**:A公司原为一般纳税人,其采购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若将收入转移至C公司(小规模),可能导致整体进销项不匹配,或使A公司长期留抵或低税负,引发关注。
5. **企业所得税风险**:人为调节利润可能导致A、C公司所得税申报异常,如A公司成本费用过高微利或亏损,而C公司利润率畸高,易被纳税评估或稽查。
**规避建议**:
1. **审视业务实质**:评估是否具备将一期物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人员、资产在法律和事实上剥离并转移至C公司的商业合理性。若无,则风险极高。
2. **咨询专业意见**:在实施前,务必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进行税务筹划合规性审阅,评估具体操作路径的可行性及风险等级。
3. **完备内部证据**:如确需调整,必须确保业务真实发生,签订独立商业合同,建立清晰的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和账务处理,并留存全套证据链(如服务记录、人员考勤、成本核算等)。
4. **考虑其他合规路径**:可探讨是否通过调整集团内业务模式、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优惠)等更安全的方式优化税负,而非简单转移开票主体。
核心原则是确保税务处理与真实业务一致,避免仅以开票和降低税率为目的进行缺乏商业实质的架构调整。
老师,我们公司业财一体,有专门的业财中心负责做账报税,但我们实际报销过程中发票和业务是对不上的,比如开支了100元的办公费,用的发票可能是餐费,或者过桥过路费的发票,只要发票金额合计超过100就可以了,这是为什么,这样做没有风险吗
这种做法存在重大税务和财务风险。原因通常是公司为凑足成本费用发票以降低账面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风险包括:1. 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可能导致罚款。2. 费用报销与真实业务不符,违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税务稽查时相关费用会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3. 造成公司内控失效,财务数据失真,影响管理决策。4.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