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将本应享有的分红(30万利润 * 25% = 7.5万)无偿让渡给法人股东,该行为视同个人股东取得了分红收入,然后进行了赠与或捐赠。个人股东需就这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1.5万元)。转让环节,以2.5万元转让其股权,若转让价格公允(即不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若税务机关认为该“不分红”安排实质是为了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从而避税,可能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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