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农产品发票,若因销售方被查导致无法开具合规发票,需立即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操作如下:1. **进项税额转出**: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或确知销售方存在问题的当期,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增加当期应纳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应栏次(如“免税项目用”、“非正常损失”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选择)填写转出金额。2. **账务处理**: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如“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凭证处理**:原抵扣凭证(发票)需单独保管备查,不得继续作为抵扣凭证。同时,应积极与销售方沟通,尝试获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合规凭证,以备核查。4. **后续处理**:若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无法取得合规票据,相应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核心原则是:抵扣凭证失效,已抵扣的税款必须转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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