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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有个疑惑,公司外购东西发放给公司的员工,单独发给个别几个优秀的职工个人并非所有职工都有,需要视同销售吗?汇算清缴时要填视同销售的表吗?还有另一个疑惑,作为集体福利,遇到3种情况:第1种,并非员工单独享有的集体福利,而是一起享有,如:零食、水果等。第2种,公司活动室的公共器材。第3种,员工可以单独享有的,如:过节时发放的礼品(可以带回家)。那是不是第1种和第2种情况不视同销售,汇算清缴不需填视同销售的表?第3种情况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需要填视同销售的表?怎么进行区分呢?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2025-12-18

针对外购物品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福利”以及是否改变了货物的所有权。**1. 单独发放给个别优秀员工:**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这是对个人的奖励,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了个人,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进行纳税调整。**2. 集体福利的三种情况区分:**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区分的关键在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用于集体消费。* **第1种(零食、水果等一起享用)和第2种(活动室公共器材):** 不视同销售。因为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未转移给员工个人,属于企业资产,用于员工的集体消费或共用。汇算清缴时无需填报视同销售表。* **第3种(过节发放可带回家的礼品):** 需要视同销售。因为礼品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员工个人,属于个人消费性质。汇算清缴时需填报视同销售表。**主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文**: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指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实践中的判断标准**:税务实践中,通常以“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给员工个人”作为区分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和个人消费性福利(视同销售)的关键标准。集体共用、消费后所有权仍归企业的,不视同销售;发放给个人并可带离工作场所、所有权归个人的,视同销售。**总结:** 判断标准是**所有权是否转移给个人**。转移了,就视同销售;未转移,属于企业资产集体使用,则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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