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购买防疫物资无偿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购进用于捐赠的防疫物资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且捐赠是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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