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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做团餐的,就一个客户主体,客户是上市公司,所有确认的收入都要开票,每期的营业额于三个月之后对账,再开票,再付款。 2026年10月份暂估入账未开票收入为40万,2026年11月份暂估未开票收入为30万,2026年12月份暂估未开票收入为20万合计90万。财务报表上面也体现的是90万,增值税申报表上面体现了本年收入也是90万,相等没问题。 然后到2027年1月份确认,2026年10月份的收入实际为45万,2027年1月份暂估的收入为50万,那增值税申报表上面已开发票那一栏填45万,未开票收入那一栏填50减40=10万,合计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为45+10=55万。但是…(抱歉,写不下,见下图

2026-08-08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这样处理是正确的。具体逻辑如下:2026年10月暂估未开票收入40万,已在当月申报。2027年1月实际开票确认45万,应先在未开票收入栏冲减前期已申报的40万,开票栏填45万;同时申报2027年1月新暂估的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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