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按“实际发放”的时间确定税款所属期。7月5日发放6月工资,那么这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是7月,应在8月申报期申报,申报金额是7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即6月的工资)。对于您公司的情况:员工7月1日上班,8月5日首次发工资,因为8月5日才实际发放,所以这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是8月,应在9月申报期申报。8月申报期(申报7月税款所属期)时,由于7月没有实际发放过工资,工资收入应当为0,即进行零申报。代账说“8月申报所属期是7月,工资也是7月金额(就是8月5号发的)”,这是错误的。8月5日发放的款项属于8月实际发放,税款所属期应是8月,不是7月。请与代账沟通,以实际发放月份为准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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