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内外部机构研发,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不是按200万元全额计入。因此200×80%=160万元,境内部分加计扣除为160×100%=160万元。境外机构研发按100×80%=80万元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境外个人研发50万元不得加计扣除。合计160+80=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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