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项不选,关键在于赵某的行为不是“介绍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居间撮合、牵线搭桥,使他人虚开,通常本人不是开票方也不是受票方。本案中,赵某是利用担任东川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虚构东川公司与清风公司的交易,指令财务人员付款,再把扣除手续费后的54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核心是借虚开发票套取本单位资金并非法占为己有,应整体评价为职务侵占,发票只是侵占手段。赵某不是居间介绍清风公司向他人虚开,所以不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另外,E项表述为“利用清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定性不准确:其获取的是东川公司资金,归个人消费,符合职务侵占的构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评价虚开行为对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和税款造成的危害。因此本题按职务侵占认定,选D不选E。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