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甲公司为新加坡非居民企业,该股权转让所得与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国内法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新税收协定对股权转让收益只规定来源国可以征税,没有设定比10%更低的协定限制税率;且甲公司持有丙公司30%股权,超过25%,中国有征税权。因此适用税率10%,应纳税额=(400-100)×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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