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含。采用评估法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转让环节由转让方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契税是承受方在取得环节缴纳的,不属于转让环节税金,不能在“与转让相关税金”中扣除。若取得土地或房产时缴纳的契税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应计入取得成本或评估价格相关扣除,而不是作为转让税金扣除。只有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加计扣除的特殊情形下,购房时缴纳的契税才可凭完税凭证作为与转让有关税金扣除,但评估法不适用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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