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不动产简易计税,机构地申报用全额,不是差额。正确公式应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已预缴税款。书上写的“差额÷1.05×0.05-预缴税额”是针对非自建不动产(外购、接受抵债等取得时作价,有购置原价可扣除)的。自建不动产没有购置原价扣除项,所以不能套差额。若异地转让,预缴时也是按全额÷1.05×5%计算,机构地申报时再减已预缴税额,通常补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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