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集团发债资金转贷子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高于发债利率的子公司:差额部分(高于发债利率的利息)应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税务上,该子公司需按全额利息(即实际收取的利息)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额计算,不能仅按差额计税。2. 按发债利率计息的子公司:会计上,子公司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回款后要求开发票时,应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取决于对方需求),子公司凭票抵扣进项税(如为专票)。母公司收到利息后,需按全额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增值税。3. 集团母公司:收到各子公司上划的利息,应全额计入“利息收入”,并按全额缴纳增值税。支付给中登的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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