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式是“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税率)”。它用于将含税金额(买家支付的总价)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以便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能直接写“增值税”,是因为在折扣销售中,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税法允许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此时,折扣额本身已经降低了计算增值税的基数(销售额),所以折扣部分自然就不负担增值税了,因此不需要、也不能再从增值税中减去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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