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当收款人是个人(如出纳宋晓娜)并前往银行提取现金时,银行通常要求收款人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栏位亲笔签名或盖章,以核实取款人身份。此时背面的签章就是取款人本人的姓名,而非其所在公司的名称。这属于收款人本人提示付款,不涉及背书转让,因此正面收款人信息与背面签章人一致(都是宋晓娜),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公司名与个人签名)。
现金支票正面收款人是出票时填写的收款单位或个人,背面收款人签章是实际收到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在背书转让时加盖的印鉴。如果正面和背面收款人不同,通常是因为支票经过了背书转让。背面的收款人签章应是当前持有支票并去银行提示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不一定是原正面填写的公司名字。
但是这张支票并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正面的收款人是出纳宋晓娜的公司,背面收款人是出纳宋晓娜的名字,她是去银行提取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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