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虽然法规未明确禁止兼任多家分公司的出纳,但这会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原则,导致职责不清、资金监管失效,增加财务风险。在实务中,这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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