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销农产品取得的利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免征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上述“四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养猪属于养殖业,因此其所得通常暂不征收个税。 2.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养猪场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这类主体经营所得的普遍性免税政策,但可关注地方性涉农扶持政策。 3.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如果农户与公司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公司提供劳务而非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收入可能属于劳务报酬,但此类模式下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具体合同条款确定。 **核心建议**: * 首先确认你的养猪场是以**个人/个体户**身份经营,还是已注册为**企业**。 * 作为个人/个体户从事养殖(养猪),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普遍执行的政策。 * 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咨询,以当地执行口径为准,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即使享受免税,也可能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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