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加收的税点款项,本质上是价外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入账时,应将收到的税点金额与发票金额合并,作为含税总收入。假设发票金额为A,额外收到的税点为B,则: 1. 价税分离:不含税收入 = (A + B)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 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 = 不含税收入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会计分录示例(假设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3%): 借:银行存款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 ( (A+B)/1.13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A+B)/1.13 × 13% ) **关键点**:不能将税点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财务费用”,必须与主价款一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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