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属于扣除类项目,但“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已设有具体行次,如“(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其调整性质属于因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而进行的纳税调增,这属于税法规定的一般性调整事项,而非特定扣除项目的限额调整。因此,在填表时,此类因凭证不合规导致的调增,应统一在“六、其他”中进行填报,以清晰区分于扣除类中已有明确对应关系的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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