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建筑行业工程成本应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不以合同金额或发票到账时间为入账依据。具体操作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履约义务履行的过程中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归集和结转。发票仅作为付款和税务抵扣凭证,不影响成本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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