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处理应按实际收款金额确认应税销售额。充值5000元时,赠送金额属于商业折扣性质,应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按净额5000元作为增值税计税基础。消费时按实际消费总额800元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申报时需区分:充值本金消费部分600元已在前端按5000元整体缴纳增值税,赠送金额消费部分200元属于折扣兑现,不产生新增增值税义务。具体操作:开具发票时按"原价800元、折扣200元、实收600元"方式体现,确保增值税申报金额与实际收款一致。
**会员办卡时:**借:银行存款 5000元 贷:预收账款—充值本金 5000元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3000元 贷:预收账款—赠送金额 3000元 **消费时(共消费800元,其中本金600元、赠送金额200元):**借:预收账款—充值本金 600元 借:预收账款—赠送金额 2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元 注:赠送金额需在消费时确认收入,初始计入销售费用符合权责发生制。
将赠送金额计入销售费用,是不是虚增了费用?
买一送一属于商业折扣,这种处理方式会不会存在虚增费用,虚增收入?毕竟实实在在收到的钱只有充值本金。
归纳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其实也无关紧要,因为销售费用和主营业务收入各多计2000元,不影响损益。 但第二个问题。税收的计提。所得税上明确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最后一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
所得税上明确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最后一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只能以3000元确认
也就是只能以3000元确认收入计提税款。 增值税上买一赠一一般认为是特殊销售,不认为是视同销售,应该按商业折扣处理,也就是只能就3000元计提增值税。
如果按5000元确认收入,那么增值税岂不是得多计税款。请问该如何处理?
我数字写错了。我的意思就是按充值本金+赠送金额合计确认收入,会造成多交增值税,是不是应该按充值本金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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