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规定,可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如果当初因符合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而未抵扣,此次出售可适用 3% 减按 2% 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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