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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蔬菜购销业务,发货前,与卖方签了一份合同,数量28.875吨,单价2400元,金额69300元。实际发货时数量29.27吨,单价2530元,金额74053元,装卸费1000元,。公对公转了7418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9300元。装卸费没开单子也没有发票。请问,合同怎么处理,装卸费怎么处理,还要不要让对方再把剩余的金额补开发票。这个业务怎么做账。如果对方不给补开剩余金额的发票,有税务风险吗

2024-12-20

建议补开发票的,没有发票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写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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