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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是新手,分公司会计,我跟总公司之间有汽车租赁合同,总公司给我开发票,结成本;另外我又通过总公司签的合同用租他的车干活,结收入;收入每个月正常结,成本一年签一次合同,没说按不按月分摊的事,刚接手,这么折腾下来,不是每个月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白白损失增值税及附加税款

2024-05-14

可以把租车的费用作为成本,还有提供业务时的人工费作为成本。

而且所得税分公司是不是还要合并到总公司,一起交,这么算下来不合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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