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务实质,这笔支出应作为劳务报酬处理。建议操作如下:1. **签订协议**:与团长签订劳务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其提供推广、销售等服务,以及每月1000元的固定报酬。2. **获取发票**:要求团长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适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按次不超过500元判断,但固定发放建议规范开票),公司凭票入账。3. **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劳务费”或“销售费用-推广费”科目。4. **代扣个税**:公司作为支付方,有义务在支付时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起,可扣除费用)。需在次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纳。5. **留存资料**:备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个税计算表等资料,以备税务核查。**核心要点**:避免直接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因团长非公司雇员),通过规范合同和发票,将业务链条和税务处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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