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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