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这个开户的时候需要再具体咨询一下当地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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