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统一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将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在确认收入时,是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扣减出来计入“合同负债”,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再冲减“合同负债”。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合同负债-现金折扣(预估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额计税) 2.实际发生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合同负债-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可能是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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