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的,符合条件的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在管理办法的最后两条(十八和十九)列示了三类情况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依据:①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②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③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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