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个人)在自己单位挂靠交养老保险费用全部自付,做账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
可以这样理解呢。
为啥要做两次分录呢?
是不是收到别人帮忙购买社保的钱就做,借其它应收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真的购买了就做借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贷银行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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