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的是否能抵扣的情形 依据1: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的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即用于简易项目也用于一般项目,那么进项税额就可以正常抵扣。 总结1企业购买或者租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动产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依据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总结2:自2018年以后对于企业购买或者租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比如:公司给员工提供的住宿计入员工的福利费,这种情况就是固定资产提供了用于集体福利的,那这个取得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就是结论1不能抵的情况 那如果这个住宿楼还能同时用于公司仓库用的话,那么取得的不动产的进项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就是结论2中能抵扣的情况。二.取得的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情况下进项税能否抵扣的情形 依据3: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比如:公司购货其中货物有13%税率的,有9%的服务的,还有国家免税的,取得的这些发票能分得开,分开抵扣,不能分开核算的按照公式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也不能分不清楚的,就按照完全不能抵扣的 综上所述:企业购入或者是租入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期进项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企业购入的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能划分的话就比较好说,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应在“当期”计算并做转出。“当期”是指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期限通常是按月申报,因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按月计算并做转出,而不能等到年底才做一次性转出。 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做转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的吧,你真棒!!!把那个财务费用---手续费500 就更好的那。
非常感谢您,老师🙏🏻🙏🏻
老师,再请教您:我们成立了一个新公司,公司还没营业,在筹建期间,我们开设基本户,产生了一笔U盾费用28.5元,当时是由我们办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直接从她自己私人账户转入这28.5购买U盾
我这样做账务处理,请您给我看看对吗?借:银行存款 28.5 贷:其他应付款 28.5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28.5,贷:银行存款 28.5
后来收到投资款在收到3000万实收资本的同时,又直接扣除500手续费,我做账务: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实收资本 3000,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好嘞,感谢老师
有你们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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