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综上所述,纸质专票的任何一联丢失都是可以凭借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可以作为记账和抵扣的凭证; 对方红冲以后在重新开具的话,可以先凭借红字发票吧之前的分录冲掉,然后在根据现在开具的发票重新入账,和之前的分录一样。
如果对方认证抵扣过了,是需要对方填写红冲发票信息表的那。 如果没有认证的话,借不需要。
3练发票都丢了,我需要取得对方的红冲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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