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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计抵减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适用主体有什么区别?

 

2022-08-04

一、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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