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概括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是否包括后续出资义务对于确定股权对价非常关键。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应以转让方的实际出资为基础确定收入额和扣除原值;如果后续出资由转让方承担,则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应以此为基础确定收入额和扣除原值。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明确约定后续出资义务,有利于避免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误解、确定合理的股权对价,防止受到公司、股东、税务部门的追究。 转让方是根据转让收入-支付的实际投资款,按照这样计算的话,转让方是平价转让不需要缴税的,但是一般平价转让的,税局可能会核定一个计税依据缴税的。
可以的,政策规定的是税局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核定,具体核定发放都是看当地税局的。
老师,税局核定的计税依据就是2562510.43*转让方认缴出资比例15%-实际出资15万-转让金额15万的印花税,这个数乘以20%,这样核算出的个税是四万多,这样合理吗
*版权声明:本网站问答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答疑老师回答,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因部分内容时间过早,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的更新,部分回答对于现在可能已经失效,请各位网友斟酌参考,如有内容有误,感谢纠正。【反馈】
版权所有©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