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给公司买手机用于年会抽奖,个人购买享受了国补,开不了公司户头发票,怎么处理
个人购买手机用于公司年会抽奖,因享受国补无法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处理方式如下:
1. **财务处理**:公司可凭个人抬头的发票、内部审批单(如采购申请、年会方案、奖品签收单等)以及支付凭证(公司向个人报销的转账记录)入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该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福利费支出,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2. **税务风险**:关键在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确为公司年会奖品)和费用的合理性。务必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年会通知、奖品发放签收记录、活动现场照片、内部审批流程文件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 **后续建议**:未来类似采购,建议直接以公司名义购买,避免因发票抬头问题增加处理成本和税务风险。若已发生,按上述方式处理并完善内控。
个人给公司买手机用于年会抽奖,个人购买享受了国补,开不了公司户头发票,怎么处理
个人购买手机享受国补后,无法开具公司抬头发票,这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相关支出不能直接作为公司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将手机作为实物福利发放给员工(中奖者),公司需按手机公允价值(购买价扣除国补后的金额)计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公司与个人协商,由个人将手机按公允价值转让给公司,公司凭相关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入账,但个人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建议优先采用第一种方式,操作更规范。具体处理需结合公司财务制度和税务规定,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
你好老师,我是建筑强电行业的财务,之前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行业不清楚做账,请问这个是按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做账呀,因为我按权责发生制做账合同800万,但是最终不一定能收到800万,都是会比800万少的,而且马上就确认收入800万也不对,请问我要怎么做账
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建筑强电行业属于建筑业,其收入确认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中关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规定。
你的核心问题在于对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的误解。不能简单地在签订合同时就确认全部800万收入。正确的处理步骤如下:
1. **识别履约义务**:分析合同,明确公司需向客户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2. **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公司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并非合同固定金额800万**。你需要根据历史经验、当前市场情况等因素,预估最终很可能收回的金额,这即是交易价格(可能低于800万)。
3.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将步骤2确定的交易价格,分摊到步骤1识别的各项履约义务上。
4. **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对于建筑服务,通常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此时,应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而非在某个时点一次性确认**。
**具体做账方法(关键)**:
* **收入确认依据**:采用**投入法(如成本比例法)** 或产出法合理确定履约进度。最常用的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
* **会计分录示例(简化)**:
* 发生合同成本时: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 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借:合同资产 /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金额 = 预计交易价格 * 完工进度 - 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 **关于合同金额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差异**:你预估的“最终可能比800万少”的部分,应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作为**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进行处理,并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分摊。如果后续预计可收回金额发生变化,需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总结**:你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依据新收入准则,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基于预计可收回对价(交易价格)计算的,而非合同面额。同时需合理预估合同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建议你系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并参考建筑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案例。
老师,我们是一家白酒经销商,用白酒置换演唱会门票,确认收入是按白酒还是按演唱会门面
按白酒确认收入。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白酒)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加油站
您的问题过于简短,仅提及“加油站”。请提供更具体的信息,例如:
1. 您想咨询的是哪个领域的证书?例如:安全、计量、危化品管理、站长资格等。
2. 您目前的岗位是什么?例如:加油员、安全员、站长等。
3. 您考证的具体目标是什么?例如:上岗必备、晋升要求、提升专业技能等。
提供这些信息后,才能为您提供准确的考证路径和备考建议。
老师,餐饮行业小规模,老板挂账不会回款还有免单,怎么合规做账?
针对餐饮小规模纳税人,老板挂账、不回款及免单的合规做账处理如下:
**1. 挂账与不回款处理:**
* **挂账时(消费时):** 正常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老板”,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确定不回款时:** 需根据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 **若为老板私人消费(视同分红):** 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记“应收账款-老板”;同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老板(个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需代扣代缴20%股息红利个税)。
* **若为招待客户等经营相关(视同销售费用):** 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应收账款-老板”。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有限额。
* **若确认为坏账:** 计提坏账准备,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核销时,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老板”。
**2. 免单处理:**
* **对顾客免单(如营销、投诉处理):** 视同销售,正常确认收入,同时将免单金额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促销费”。
* **对员工免单(如工作餐):** 视同销售,正常确认收入,同时将免单金额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注意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
**核心要点:**
* **依据开票或收款确认收入:** 即使未收款或免单,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通常已产生纳税义务,应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
* **内部制度是关键:** 建立清晰的审批流程,区分挂账性质(私人消费、公务招待、坏账),并留存相关依据(如审批单、说明)以备查。
* **税务风险关注:** 老板私人消费挂账且不回款,若未按“视同分红”处理并代扣个税,存在个人所得税偷漏税风险。所有免单及费用化处理需取得合规内部凭证,并注意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限额规定。
建议完善内部财务制度,确保每一笔挂账与免单均有据可依,账务处理与税务申报保持一致。
企业收到银行汇票,计入银行存款,不是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吗,如果用银行汇票支付是不是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收到银行汇票时,计入“银行存款”。
使用银行汇票支付时,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你好,我这块新到了一家公司,新开的公司,去年一月新开,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小规模,一直没有生产,我来了以后交接,发现现在二月份,会计7月份的账还没有做,但是报表做了,是他们总部的财务做的,我只拿到25年一二季度报税文件和三大报表,我核对了下,业务比较少,报表里少入了一个固定资产,但是这个和我交接的会计在速达账套录入了固定资产,她是十一月来的,在十一月录入的,这就和报表对不上了,账套每个月都有折旧,报表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折旧,1.这个企业账都没做,就出报表,靠谱不2.如果我想继续做,我没有头绪该怎么入手,需要我怎么做3.今天通知我在速达再复制一个账套,他说是有些要记复制的账套里面
1. 不靠谱。账是报表的基础,未做账直接出报表,数据无依据,属于违规操作,报表真实性存疑。
2. 建议按以下步骤入手:
* **梳理现状**:整理已取得的全部资料(报税文件、报表、银行流水、发票、合同等)。
* **重建账套**:建议从公司成立之日起,根据原始凭证重新建账,而不是接着错误账套做。这是最规范的做法。
* **核对与调整**:将重建的账务数据与已报税的报表进行核对,找出所有差异(如你提到的固定资产和折旧),查明原因。
* **更正申报**:如果前期申报有误,在查明后,与总部财务及负责人沟通,确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更正申报。
3. 要求复制账套,通常是为了区分不同用途的核算(如管理账与税务账、或不同项目)。你需要明确新账套的具体核算目的和规则,避免两套账数据混乱。务必做好记录,确保最终所有经济业务都能在正确的账套中完整反映。
财务软件科目余额表和资产负债表对不上,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检查科目余额表是否平衡(借方合计等于贷方合计)。如果不平衡,说明账务处理有误,需逐笔核对凭证与账簿记录。
其次,若科目余额表平衡但与资产负债表不符,最常见的原因是资产负债表取数公式错误或科目重分类不当。重点检查:
1. **往来科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是否按明细账余额正确重分类填列。例如,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应重分类至预收账款。
2. **损益类科目**:确保所有损益类科目(收入、成本、费用)期末已结转至本年利润,余额应为零,不应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3. **未分配利润**:检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是否等于“本年利润”科目余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之和。
4. **公式链接**:核对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与科目余额表对应科目的取数公式或数据引用是否正确,特别是使用了财务软件的情况下。
最后,逐项核对资产负债表左右两边的合计数,找出差异项目,反向追踪至总账和明细账。
老师您好,养猪场农产品自产自销,利润取出要缴个人所得税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缴
自产自销农产品取得的利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免征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上述“四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养猪属于养殖业,因此其所得通常暂不征收个税。
2.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养猪场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这类主体经营所得的普遍性免税政策,但可关注地方性涉农扶持政策。
3.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如果农户与公司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公司提供劳务而非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收入可能属于劳务报酬,但此类模式下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具体合同条款确定。
**核心建议**:
* 首先确认你的养猪场是以**个人/个体户**身份经营,还是已注册为**企业**。
* 作为个人/个体户从事养殖(养猪),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普遍执行的政策。
* 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咨询,以当地执行口径为准,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即使享受免税,也可能需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