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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1)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发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人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先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院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6)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