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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项目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7)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8)根据财税[2016] 10号文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其他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