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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有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四)税收优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增值税减免,则附加税也相应碱免。
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