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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人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人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人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