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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予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4)对于企业改制的,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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